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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未办理加名登记,约定可以撤销吗??

作者:黄婷婷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1次举报

婚姻关系的缔结一直都是每个人人生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而缔结婚姻不仅仅是男女双方感情的升华,更是两个家庭巨额财产的聚拢,那么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是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反悔吗?


一、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


其实这个问题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已经给出答案:“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如果一方约定自己的住房赠与给对方,只要没有办理房产更名的登记手续,那么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二、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情形,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能否撤销


一直以来,这个问题都存在争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上面的规定,既然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内的财产及婚前的财产进行约定,双方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也都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况发生,那就应该是生效的呀,而且是否履行房屋变更手续,并不影响财产协议的生效,法院对于要求撤销的一方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呀。但是,这样的说法是否能说得通呢?


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点是,夫妻之间约定一方的个人房产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行为到底应该是什么性质。其实,说到底夫妻的这种约定本质上还是一方的赠与行为。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实质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另外,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而夫妻财产约定中关于赠与的部分,也同样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内容,《民法典》合同编对赠与问题的规定也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三、如果一方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如何能保障其效力不被随意撤销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对一方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则在签署协议后,尽快去办理房屋产权加名登记手续,如果房产加名登记办理完毕以后,相当于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了,也就不能再提出撤销。


其次,如果在签订协议后,可能因为房屋有贷款等问题,无法办理房产加名登记的手续,那么可以选择在签订协议后,再办理一个公证手续。经过公正的赠与行为就不能随意撤销,这样也能更有利于财产的保护。


最后,如果既没有条件办理过户手续,也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公证手续,可以选择支付一部分折价款或者用其他财产折抵价款,那么这样的协议就不属于赠与协议,也就不能行使随意撤销的权力。


综上所述,婚姻不易,保障婚姻不仅仅是用感情来呵护,更重要的是能够利用法律武器更好的平衡夫妻之间的财产利益,才能更好的维护婚姻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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