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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服务合同,不满意服务的,可解除退费吗?

发布者:谭诗祺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1366人看过


导读

目前一二线城市工作压力大,尤其北上广深单身男女日渐增多,出于人脉圈的局限性,现在众多单身男女逐渐将注意力转移到婚恋市场,不惜“下血本”、“砸重金”寻求“专业婚恋人士”帮助,以助力其成功脱单。

但是,因为择偶的主观意愿较强,婚介服务公司的专业水准或资源也是层次不齐,服务价格也从几千到几十万不等。因此,往往在服务过程中,因服务体验感受不好,容易对婚介服务公司的专业度产生质疑,中途想要提出解除合同退费的不在少数,但婚恋公司往往以自身不存在违约行为拒不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费。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婚介服务合同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尤其在没有充足或明显证据证明婚介服务公司违约情形下,还能单方解除吗?

 

裁判观点:

婚介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合同履行依赖于合同双方的信任基础,而不可强制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委托人对婚介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提出质疑,丧失了对婚介服务公司的信任基础的,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委托人可以单方解除婚介服务合同要求退费。

 

案例分析:

曲某与某婚介服务公司签订《会员服务合同》,约定某婚介服务公司依托于其旗下的某专门网站并授权上海某婚恋咨询公司提供婚介服务,目的是扩大曲某的择偶范围,服务期限8个月,在服务期内为曲某建立完整的个人私密档案及服务记录;提供专属婚恋爱情顾问;资深爱情顾问帮助其与候选对象进行深度匹配分析;资深婚恋咨询师提供婚恋咨询;爱情顾问帮助会员选择适合人选并安排见面或交换联系方式,爱情顾问每月主动安排约见意向人选,服务期内推荐或引荐人选不少于6人。本服务套餐名称为侯爵会员,会员服务费XXX元。合同签订当日,曲某支付了全额会员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婚介服务公司红娘一共向曲某推荐并安排了两位意向人选见面。见面以后,曲某认为一位并不符合其之前告知红娘的择偶标准也不符合其签订合同时填写的《会员信息登记表》中注明的择偶条件;另外一位不符合红娘见面反馈所述的情形,因红娘反馈印象可以,但实质对方不主动联系也不回复信息。经曲某其他途径了解到,该婚介服务收费价格混乱,资源匮乏。因此,曲某已对该婚介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产生质疑,丧失了信任基础,曲某向该婚介服务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费的申请,公司不同意,为此曲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婚介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合同履行依赖于合同双方的信任基础,而不可强制履行。本案中,原告曲某对被告某婚介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并其提供的服务提出质疑,双方已经丧失了信任基础,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基于婚介服务的成功具有不确定性,婚介服务合同具有对应的特殊性,不单纯以结果来评价服务,应结合过程来衡量,经综合考量,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由某婚介服务公司退还曲某XXX元会员服务费用。

 

律师总结:

婚介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类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一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不可要求予以强制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只要一方不愿意继续履行的,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再继续履行,签订合同的目的已经根本不能实现,因此该类合同可以提前单方解除,不需要举证证明对方存在重大或根本违约以致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才能解除合同。但值得注意的是,该类合同虽然可以单方提前解除,但是如果任何一方或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仍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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