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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公司没有“两店一年”,合同无效吗?

发布者: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388人看过


文章摘要:

     近日又接连收到多位粉丝反映加盟连锁店疑似遭遇“套路”的问题。如今,加盟创业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如何在加盟创业时规避风险,又该如何慧眼识珠呢?


维权案例分享:

   2018年5月,刘某与北京某食品公司签订了《食品代理协议》,约定北京某公司授权刘某在晋城市开设专卖店,刘某有权使用北京某公司的商号、商标、产品及相关经营模式。取得上述特许经营权后,刘某向北京某公司支付了10万元代理费。事后,刘某悉A公司至今没有“两店一年”,也未取得注册商标。黎冰冰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作代理合同,并返还代理费。


案情分析:

   庭审中,北京某公司辩称其与刘某签署合同的性质为销售代理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确认公司没有在商务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也没有注册商标。此外,公司表示在北京和山东各有一家直营店,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刘某与北京某绿色食品公司签订,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从合同内容来看,该合同应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依法法律规定,特许人(加盟总部)应当至少拥有两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同时应向商务部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本案中,公司没有注册商标,没有进行特许经营备案,且不符合“两店一年”的规定,故北京某公司是在不具备相应资质且又未向刘某说明的情况下与刘某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故依据相关规定,刘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解除代理协议,北京某公司返还刘某代理费7.3万元。


  加盟律师评析;

 1、“两店一年”,是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是加盟总部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2、本案中,如果刘某以牛牛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而主张合同无效的话,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3、本案刘某之所以能胜诉,是因为她抓住了案子的关键,以加盟总部没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导致其作出了错误的决策为由诉请法院解除合同,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上述加盟案例大同小异,如果你也有类似遭遇,请保持冷静,收集好相关的证据,在最短时间内委托我们方可追回损失:

1、加盟合同及收款凭证;

2、保存好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

3、抓紧,抓紧,在抓紧时间;

最近几年的加盟投资市场鱼龙混杂,稍不留神就会陷入非法加盟平台的圈套。一旦进入非法加盟公司,切记!!!不要乱了方寸,应该冷静思考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千万不要主动跟平台起冲突。所谓术业有专攻,联系我司进行法律维权,帮你争分夺秒,挽回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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