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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可以相互继承?

发布者:唐久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593人看过

一、典型案例

甲女与前夫离婚后带着亲生女儿甲1与乙男结婚,乙男再婚前也和前妻生有二子乙1和乙2。甲乙婚后共同抚养甲1至成年,后甲1前往外地工作生活。现乙因故离世,甲、甲1、乙1、乙2就甲1是否有权继承乙的遗产发生纠纷。

这是一起典型的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的继承纠纷。本案中,甲1受乙抚养教育为确定事实,但甲1是否因此便享有继承权而可主张继承乙的遗产呢?

对此,《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而《婚姻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单从《婚姻法》的这两条规定来看,似乎可以得出甲1有权继承的结论。

二、法院观点

然而,司法实务中法院是如何看待该问题的呢?对此,我们仅选取两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法院认为,参照《继承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参与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该条文明确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参与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立法者在立法时考虑到,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故因扶养关系而取得的继承权显然不同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的继承权利,继子女需对其继父或继母履行了相应的赡养义务才享有对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以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案例二。法院认为,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存在三种形态:即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又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该第三种形态形成了双向的权利义务上的相互性质,就完全适用我国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产生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也享有相互继承的权利。但在属于单向性的前两种形态下,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单方享受权利而未尽继父母和继子女相互间义务的一方并不必然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应结合双方拟制血亲关系存续状态、时间和相互扶养义务履行情况予以确定,不能仅因有抚养或赡养关系就相互享有继承权。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继承权问题,更符合民间善良风俗。


三、分析与建议

(一)法理分析

首先,在继承问题上应按照《继承法》第10条的特别、具体规定来处理,而不能按照《婚姻法》第27条第2款的一般、抽象规定处理。

其次,《继承法》第10条之“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中的“扶养”一词应为广义用语。其为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即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和平辈亲属间的扶养。上述法院观点强调双向的“抚养”“赡养”符合法律条文本旨。

最后,从我们所收集的相关判例来看,多数法院均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能否相互继承主要取决于是否权利义务一致,是否相互尽到抚养、赡养义务。

(二)情理阐释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因出生和收养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其本质是姻亲关系。“许多情况下继父母抚养继子女实际履行的是一种道德习俗义务”,为“爱屋及乌”。在很多继父母眼里,继子女属于“外人”,多数人在自己的财产问题上还是希望“肥水不流外人田”。

(三)律师建议

为避免潜在的继承纠纷,我们建议当事人提前进行安排:

如双方有建立稳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意愿,继父母与继子女可以考虑通过办理收养手续的方式处理。当然,这必须征得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此外继子女十岁以上的还应征求其本人意见。如果继父母不愿意继子女继承,则可以考虑通过设立遗嘱等方式对财产问题提前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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