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凯燕律师
冼凯燕律师
广东-中山专职律师执业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李X、杨X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开庭,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发布者:冼凯燕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5日 26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中山市**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01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南县。2017年9月20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8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XX,广东XX律师,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李X,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公民身份号码230************0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南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羁押,同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冼XX,北京市XX律师。

中山市**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李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李X及辩护人林XX、冼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山市**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1月29日晚上11时许至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X、杨X、黎XX(另案处理)等人在中山市某农庄组织二十余人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水渔利一万多元。赌博结束后,被告人杨X被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后公安人员当场缴获赌具扑克牌2副。

2019年12月21日下午2时30分许,被告人李X主动到黄圃公安分局永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租赁协议》、《转让协议》、中山市公安XX出具的《办案说明》、POS机刷卡数据、中山市公安XX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证人岑某1、郁X1、宁X1、刘X1、何X1、邓某1、吴X1、刘X2、邓某2、何X2、蒙X1、何X3、宁X2、范X1、周X1、李X1、韦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林X1、覃X1、赵X1的证言、被告人杨X、李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X、李X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X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X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X否认犯开设赌场罪、否认参与分“水钱”、为参赌人员借款提供担保,但供认知道李X开设赌场后带了四个人到赌场。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X无开设赌场的犯罪故意、没有开设赌场的客观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犯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李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X1.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负责提供场所、叫了几个人过来参赌,应认定为从犯;2.有自首、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3.系家庭经济支柱、有家人需要照顾,请求对被告人李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3时许至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X、李X伙同黎XX(另案处理)等人在中山市某农庄组织十余人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一万余元。公安人员当场将被告人杨X抓获归案并缴获赌具扑克牌等物品。同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中山市公安XX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11月30日3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某农庄将被告人杨X抓获归案;同年12月2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X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2.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从张X1身上缴获VIVO牌Y85A型手机1部并予以扣押。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中山市某农庄,公安人员在现场圆台上提取POS签购单及扑克牌。

4.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杨X叫何X2将车停到路口,何X2于2019年11月30日3时39分许将1000元转账给被告人杨X,后者于同日4时52分许收款;张X1将自己所在的位置和某农庄的位置发送给宁X1。

5.中山市公安XX出具的《办案说明》、POS机刷卡数据证实,案发现场POS签购单对应的POS机于2019年11月30日1时45分刷卡5000元、2时8分刷卡2001元。

6.刘X2提供的《租赁协议》、《转让协议》证实,苏XX将其承租的某部分土地分租给刘X2,租期自2013年正月初一起至2020年十二月三十;刘X2将其从苏XX转租得来的上述土地部分转给被告人李X,租期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

7.中山市公安XX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以参与2019年11月29日晚在中山市某农庄赌博对何X2处以罚款500元,对蒙X1、何X3、周X1、李X1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500元。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X1972年12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9.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杨X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8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8日被告人杨X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9月5日刑满释放。

10.证人刘X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1月29日21时许,杨X打电话让我载他去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XX找朋友,杨X去找他的朋友之后,我在车上等他到23时许,他叫我再载他去中山市某农庄并说那里有人赌博,他想去看看,还叫我去他家附近接一个老太婆去那个农庄。去到那个农庄大概是30日凌晨0时许,我把车停在外面的T字路口,杨X和老太婆两人进去农庄里面。到凌晨2时许时,我在农庄看见很多人在围着一张台用扑克牌赌“三公”。我准备送杨X回家时,被警察抓获。其辨认出被告人杨X,指认了案发现场。

11.证人邓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1月29日下午,杨X打电话说晚上他要开赌场组织人赌博,叫我帮他望风并让我叫人一起去赌博,于是我微信叫上“老X”。22时许,杨X打电话叫我过去佛山市顺德区某商店处,我见杨X和另外一叫“阿X”的男子,杨X跟“阿X”说今晚要去赌博,要他开车接送人。我们在那商店门口等上“老X”,之后杨X叫“阿X”开车载我和他,“老X”自己开车跟在后面,杨X坐在副驾驶座看导航带路。后来杨X还叫“阿X”开车去接一个老太婆。**天零时许,我们来到农庄最里面靠右边一个房间,看到里面已经坐了一些人,不久开赌,我在房间看他们赌博。

房间大概10多人用扑克赌“三公大吃小”,赌注从200到上千元不等,每局台面赌资有几千元。有一男子专门发牌抽水,每局抽100元至300元不等。发牌的人将抽水钱放在台面,抽到一定数量将钱递给一个女人,由那个女人将钱放在她的挂包里。当晚我看到抽水大约有1万元后没看了,到外面睡觉。到3时许,我跟杨X说我要回家,杨X就叫“四哥”给我200元,同时也给了“老X”钱,我们拿钱后就走了。其辨认出被告人杨X、辨认出被告人李X参与赌博、收水钱后交给一个女人,黎XX是“四哥”、唐XX是发牌、抽水的人,林X1是杨X叫去赌博的老太婆、刘X1是“阿X”、何X2是杨X叫过去赌博的“老X”,指认了案发现场。

12.证人何X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1月29日22时许,阿X发信息叫我去赌博。后来他问我坐他们的车还是自己开车,我说自己开车,他叫我开车去某商店等。我驾驶车到某商店,看到杨X、阿X和一个司机坐在车上,之后杨X坐在副驾驶室带路,我开车跟着他们走。路上,杨X微信将赌场的定位发给我,说他还要等一个人,叫我可以先走。但我未走。后来过了大雁桥红绿灯后,车又停了,杨X微信说赌场的人发的定位不准,要等赌场的人讲清楚再走,于是他与赌场的人联系。我们在30日凌晨零时许到达农庄,杨X叫我将车停到路口,之后我到木屋最后面靠右边房间里,不久开赌。杨X跟我说你可以坐上台赌博,那时坐在台上参赌的人大约有6、7个人,站在后面搭牌参赌的也有7、8个人。我们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参赌的人每注分别200元至1000元不等,由一个男子专门发牌、抽水钱,每局抽水钱200到300元。发牌的男子抽水钱后放在他前面的台面上,抽到差不多一万元就给一个女人拿走,那天晚上我看到那女人至少拿走三次水钱。我将带来的900元输掉后,微信转账给一名男子400元套现400元,也输了。后来我跟杨X借钱,他说也没钱,他说我最多可以向赌场“叫数”(即没有钱下注)2000元,他至多帮我担保2000元。最后一局我“叫数”1000元,输了,就不赌了。最后那1000元由一个戴眼睛的男子垫付了钱,他说他只认杨X的数,到时向杨X收钱。当天赌博回到家后我就通过微信转帐给杨X。到了凌晨3时许,我想回家,“阿X”也想跟我的车一起回去,于是我们跟杨X就要走了。杨X就跟赌场上大家都叫“四哥”的男子给我们发工资,“四哥”就从抽水钱里拿200元给“阿X”,500元给我,之后我们就走了。

赌场有人放数,放贷人员给参赌的人放数2000元就有100元佣金,佣金从抽水钱里给。现场还有POS刷卡机供参赌人员刷卡套钱,我赌输所有钱后,杨X问赌场有没有POS刷卡机,后来不知道是谁叫人到外面拿了一个回来,我在POS刷卡机共刷卡两次,一次5000元、一次2000元。我们去赌场时看到路口有人坐在车上望风。辨认照片时,我发现有个叫李X的男子当晚也是坐在台上参与赌博的。开始赌博时,由于坐上台的人数不够,派牌的人就说每个股东都要坐上台参赌,李X一开始就坐上台赌博。

其辨认出被告人杨X、被告人李X在赌博现场、黎XX是负责发工资的“四哥”、林X1是参与赌博的老太太、邓某2是“阿X”,指认了案发现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POS签购单。

13.证人宁X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1月29日晚上我在堂哥“鸡卵”住处玩,他接了张X板的电话之后,跟我说有一个客拉,200元,如果赌场有小费也能自己收,问我做不做,我就答应了。然后张X板加了我微信并发了定位让我10时许接他。我去接了张X板后,他又指路让我去接了蒙X1和另外一名在小榄卖河粉的男子,接着我根据张X板发的位置,于23时20分将他们送到那个农庄。农庄里面有一间房屋,赌博的地方就在房屋最里面靠东面的房间内。我进去看时,见房间约有20多人,其中6、7人坐台赌,几个人站在后面搭注赌,另一些人在看。现场赌“三公”,赌注200元起步。每局牌,派牌的人抽水200元,其中100元放在抽水男子台面,另100元即时给站在他旁边的男子,有时200元也全放在抽水男子台面,一万元左右一叠。

30日零时40分许,我送不知名男子又回到赌场,赌博还在继续,我看了约半小时赌博就结束了。后赌场“股东”给大家发利是,每人发200元现金。发完利是,股东将赌客叫出房间,剩下几个股东就关上房间大门在里面计数。不久张X板在房间记好数也出来了,他和蒙X1坐上我小车,张X板给了我100元。我刚发动车就被公安抓获了。

有一名被抓获的男子叫杨X,我听他跟一个男子说有人赌博输了,还有钱没给就走了,欠他钱的人说回去后再转账给他。

赌博期间,蒙X1找张X板借钱,站在旁边的一个人将钱给张X板,张X板再转手给蒙X12000元。不知名男子输钱后,张X板叫我送他回小榄,该男子在车上跟我说输了4000元。赌场有几个人放数,他们放数给赌客2000元,就由派牌男子背后站的男子给放数的人100元当做回佣。带人去赌的人也能收到200元利是,也是从抽水钱中付的,最后参赌的人和在场的人可以领200元利是,也有人多于200元。

其辨认出被告人杨X,辨认出被告人李X参与分水钱,辨认出张X1是参与分水钱的张X板、周X1、蒙X1、李X1是参赌人员,指认了案发现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14.证人何X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1月29日,23时许,张X1、男性司机和一名陌生男子一同坐车到小榄接我到黄圃镇的一个农庄赌博。我向张X1借款二千元后,跟着大家围在一张大桌旁,发牌男子开始发牌赌“三公”,开牌后,发牌男子根据牌面的大小,将最小两家的赌资全部收起来,然后从中抽取二三百元,再向牌面最大那家发钱,发完最大再发**大,接着再第三大。如果最小两家的赌资都不够给**大的,会从第三大那家抽钱出来给**大那家。按照这种方式结算完后,再开始下一轮发牌和投注。之后我让张X1找人载我回去,他就找回原来那司机,将我单独载回小榄,同时他还跟现场看场的男子说我输了几千元,现在要回去,于是戴XX的年轻男子从抽水钱拿出一百元给司机,拿三百元给我。

其辨认出被告人杨X是负责开牌的男子、被告人李X在赌场指挥停车、宁X1是开车载他去赌场的司机、蒙X1是与其一起去赌场并参赌的男子、辨认出张X1,指认了案发现场。

15.有证人岑某1、郁X1、邓某1、吴X1、张X1、蒙X1、宁X2、范X1、周X1、李X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在案,证实2019年11月29日在中山市某农庄有开设赌场的情形。

16.有证人林X1、何X1、刘X2、覃X1、赵X1、韦某1的证言在案,证实2019年11月29日在被告人李X经营的中山市某农庄有开设赌场的情形。

17.被告人杨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1月29日23时许,“洪X”微信叫我去中山市某花场,说那里可以赌钱,并将位置发送给我。当时我和刘X1、“阿X”等人在佛山市顺德区玩,大约24时许,我让刘X1开车载我和“阿X”一起过去,“老X”自己开车,我还将位置发给他。在去的路上,我们又接上林X1。**天0时30分许我们到达农庄,在农庄最后面靠右边的房间,有七八个人坐台赌博,后面站着约有十个人在搭单赌博。他们用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每注200元至500元不等,发牌的人还负责抽水。抽水的钱放在发牌人的台面上,另外抽水100元给身后站着的男子用来做“上落水”。期间我看到“老X”、“洪X”都有上台赌博。现场有人借钱给赌博的人,每借出2000元就能获得100元佣金。赌博结束后,几个股东就在房间里计数。不久警察就过来了。

“洪X”是赌场的“股东”,因为是他叫我过去赌博的,而且他还叫人拿POS机进来给人刷卡套现。“老X”在现场通过刷卡机套现了。当天我通过微信收到“老X”转给我的1000元。“老X”、“阿X”等人离开赌场时,有一个中年男子从赌场出来给他们发工资。

其辨认出被告人李X就是“洪X”,辨认出参与赌博的黎XX、李X1,辨认出接送其去赌博的刘X1、在赌博现场的岑某1、郁X1,指认了案发现场。

18.被告人李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的时候我从他人手上租过来位于中山市某农庄,2019年11月29日22时许,“老四”打电话给我说想组织人赌博找不到地方,我就叫他到我的农庄来。他过来之后就打电话叫人过来赌博。我微信叫杨X过来赌博,并将农庄的位置发给他,他叫了人过来赌博。24时许,陆陆续续就来了三十多人,大家到农庄最里面靠右房间赌博。坐上台赌博的有六七个人,背后还站着七八个搭单赌博的,大概是十多人参与赌博。赌的是“三公大吃小”,每人下注100元至500元不等,每局赌资在1000元至3000元,超过1000元才抽水,每次抽水100元至300元不等,都没有定数,大概是这个数额。由发牌的人负责抽水。大约在**天2时30分许结束,我和“老四”、杨X等七八个人在房间里清点抽水的钱,因为清点之前已经发了工资,最后剩下的水钱大约是八千元。抽水的钱都是由“老四”保管、发工资、分水钱,我分得1200元,杨X分得七八百元。之后警察过来,我们就逃跑。

赌博场地和桌椅、扑克牌以及现场的水、烟都是我提供的。我没有安排人望风,但不知道“老四”和杨X有没有安排人望风。现场有人放贷给赌客,每向赌客放贷2000元,放贷人员就可以从抽水的钱中拿到100元作为佣金。当时有一个杨X叫过来的赌客找杨X提出刷卡套现,我得知这个情况后就让一个叫邓X的人拿刷卡机给他套现了五千元,因为我欠邓X的装修款,于是由我向该赌客支付了四千元现金,之后在赌博期间我又将一千元现金交给这个赌客,这样邓X实际收入五千元,算是我支付给他的装修款。其辨认出被告人杨X、黎XX是“老四”,指认了案发现场。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2019年11月29日晚至次日凌晨3时许,中山市某农庄是否有开设赌场情形及开设赌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经查,在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均能证实案发期间,经人组织、至少有十余人在某农庄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赌博,期间有人望风、有人发牌、抽水,有人提供资金放贷给参赌人员并从抽水钱中获取回佣,赌博结束后,有人参与瓜分抽水钱,在某农庄存在开设赌场的情形。被告人李X的供述证实,案发期间,抽头渔利的数额,发完“工资”后还有七八千元;证人邓某2、何X2、宁X1、蒙X1的证言均证实其看到现场抽水有一万多元。故该开设赌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关于被告人杨X在本案中的具体行为及其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问题。经查,证人刘X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X叫其开车送人去某农庄赌博;证人邓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X叫其参与赌博、望风,并让邓某2再叫人参与赌博,离场时,被告人杨X让黎XX给邓某2、何X2发“工资”;证人何X2的证言证实,前往赌场时,被告人杨X负责和赌场联系,在赌博现场,被告人杨X安排其坐台赌博、为其联系、担保借款,赌博离场时,被告人杨X让黎XX向其及邓某2发“工资”;被告人李X的供述证实杨X带人过来某农庄参赌并事后参与分“水钱”;被告人杨X亦供述其明知某农庄开设赌场仍然带人参与赌博。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杨X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纠集他人参与赌博,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对被告人杨X关于其没有为参赌人员借款提供担保的辩解意见,经查,参赌人员何X2的证言证实其在赌场借钱时,借款人表示“只认杨X的数”,且事后何X2将在赌场输掉的1000元通过微信还给被告人杨X;又有证人宁X1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予以印证。故该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X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的具体行为问题。经查,被告人李X供述其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赌具、召集他人参与赌博、参与分赃;又有证人何X2、邓某1、吴X1、刘X2、宁X1、何X3的证言及同案被告人杨X的供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对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X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意见,经上述分析,其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符合从犯的法律规定,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X有自首、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意见,经查属实;对辩护人及被告人李X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李X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X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X主动投案,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李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李X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李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缴获赌具扑克牌,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冼凯燕律师,现为广东天穗(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注重为当事人低成本维权,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中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20********2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