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劲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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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作者:代劲秋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8次举报


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海关是进境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人员有权查阅进境出境人员的证件。人员出境入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边防检查站人员对未持有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持无效出入境证件、持伪造、涂改、冒用的出入境证件或拒绝交付出入境证件的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这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如果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明知是偷越国 (边)境的人员私自放行,则构成了犯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 (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 (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本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后果严重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这个罪名比较特殊,不管是从主体上来讲,还是从侵害的客体上来讲和普通的罪名不太一样,因为如果将他人私自放过了我国边境的话,就很有可能将国外的恐怖分子或者是一些较为危险的人员放进我国,对于国家安全来讲是很危险的。以上是小编整理的知识,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代劲秋律师,执业于四川蜀光律师事务所,德国柏林技术与经济高等专业学院车辆工程专业毕业,回国后曾在世界500强车企从事经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泸州
  • 执业单位:四川蜀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520********8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