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6年6月13日,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车牌号为皖A×××**的五菱宏光S1面包车一辆。车辆购买后,由原告一直使用并按月支付按揭贷款至被告指定还款账户。2016年11月11日,原、被告就案涉车辆签订《车辆过户协议》一份,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由原告一次性偿清剩余8期按揭贷款,双方在办理解押手续后立即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将剩余按揭贷款金额28084元转账支付至贷款公司即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后被告拒不配合过户手续,导致原告车辆无法购买保险(笔者注:购买车辆保险需车辆登记所有人购买),不敢上路。在代理人的代理下,法院判决车辆所有权归属于我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