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营小商品批发的赵先生称:月前一位顾客在赵先生的小商品批发商店购买了价值数千元的某品牌系列商品,为方便顾客携带,赵先生好心将所售商品包装箱装入手提袋后交给顾客。殊不知,手提袋给赵先生惹了大麻烦。前日,赵先生接到某工商管理局通知,有群众举报赵先生销售带有“驰名商标”字样包装的系列商品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某工商管理局拟对赵先生经营的文教用品店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接到通知后,赵先生才发现原来是手提袋上印有“驰名商标”字样。赵先生想了解一下某工商管理局拟对赵先生经营的文教用品店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是否过重且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某工商管理局拟对赵先生经营的小商品批发店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十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同时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由此可见,某工商管理局拟对赵先生经营的文教用品店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某工商管理局拟对赵先生经营的文教用品店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是否过重?这需要对上述十四条及五十三条的立法本意进行说明。多年以来,驰名商标的认定在我国发生了严重的异化现象,甚至使驰名商标的认定走向了制度本意的反面,一些经营者把驰名商标当做至高荣誉、当做吸引消费公众的“金字招牌”,过分追逐其广告价值,为了认定而认定,甚至出现了故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恶劣现象,使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非正常的承载了其他的意义,背离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十四条第五款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法律层面禁止将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的工具,其实,驰名商标本就属于一个法律概念,而非商业概念或商业上的荣誉称号,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亦曾指出“驰名商标保护的目的在于适当扩张具有较高知名程度的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不是评定或者授予荣誉称号”,新《商标法》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明确了对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管理,可以很大程度上遏制非正常的、异化的商业需求,促进驰名商标制度逐步回归法律的本意。由此可见某工商管理局(所)拟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是对“驰名商标”异化现象的强力纠正,符合立法目的。
事实上,驰名商标本质上更多的对商标的一种保护,能有效对抗恶意抢注同时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驰名商标”并不与“优秀产品”、“高质量产品”等画上等号,它并不是一种荣誉称号。企业在经营中,将“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利用“驰名商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建议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商标法》规定,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建议商品经营者或代理商在销售此类商品之前,通过协议的方式与生产厂家对商标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事先作出明确约定,以减少自身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