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俊红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5日 5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107民特206号
申请人:张XX,男,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张XX(系申请人张XX的母亲),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代理人:张X(系被申请人张XX的女儿),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申请人张XX申请认定张XX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XX系被申请人张XX的儿子,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自2016年以来因多种疾病多次住院治疗。2017年以后被申请人出现严重认知功能障碍,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张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子张XX作为其监护人。
张XX代理人张X称,我是张XX的大女儿,张X是其次女,现在在美国居住。张XX是其儿子。张XX的配偶张XX于2010年8月22日去世。现同意张XX的申请,并同意指定张XX为张XX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XX系被申请人张XX的儿子。张XX与其配偶张XX生育有张X、张X、张XX。张XX于2010年8月22日去世。被申请人经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老年性痴呆……;太原迎泽区中医医院诊断为:脑梗塞后遗症……。2020年12月16日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编号为7068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张XX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的鉴定意见“被申请人张XX现状符合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的诊断标准,辨认能力丧失,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张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张XX儿子张XX为被申请人张X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X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XX
书 记 员 卢王一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