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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出口管制双新规6月30日/7月1日密集生效——海关申报革命+”社会共治”机制落地

2026-06-26

发布者:丘培政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32人看过举报

2026年6月30日至7月1日,中国出口管制领域将罕见地出现两项重大新规连续生效的密集监管窗口:6月30日海关总署第40号/第77号/第78号公告正式施行,重构出口货物管制属性申报体系;7月1日商务部第26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正式实施,建立举报奖励与社会共治机制。

两项新规虽分属申报程序与社会监督两个维度,但共同指向同一目标——将出口管制从"纸面监管"推向"执行落地"。对于从事机床、无人机、稀土及战略矿产相关产品出口的企业而言,合规门槛正在发生实质性跃升。更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商务部第26号公告发布当日,日本官房长官公开证实两名日本公民因涉嫌将受管制稀土物品携出中国境内而被依法拘留。这一"实战信号"使新规的威慑力不言自明。

一、新规之一:海关总署三公告——"禁限管制识别码"写入必填项

在旧有申报体系下,海关对出口货物是否涉管的判断主要依赖商品编码和品名等间接信息。由于商品编码与管制物项之间并非一一映射关系,海关在审单环节难以直接判断货物的管制属性,出口经营者在通关前主动开展合规自查的内在动力也相对不足。第40号公告引入"禁限管制识别码"(3101-3109代表已列管两用物项,3990-3999代表非两用物项),要求企业在报关单上正面识别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第77号和第78号公告则在此基础上,将机床类和无人机类物项单独列出,要求备注栏明确标注管制属性,并逐项填报技术参数。简单总结一下:以后报关,必须先回答"你这批货是不是涉管物项",且回答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三类出口渠道各有特殊要求

公告针对报关单、C类快件报关单及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三类渠道分别作出规定:

?报关单渠道:备注栏列明管制编码,逐项填报禁限管制识别码及申报要素,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单据;

?C类快件渠道:可以纸质或光盘方式提交随附单据;

?跨境电商渠道(重点):明确排除简化申报模式,须申报完整十位税号,且生产销售单位栏须填报商品境内实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不得以电商平台或代理企业名称替代。消费级商用无人机的出口场景受影响最为显著。

二)法律风险:刑事责任风险不可忽视

这是本次新规中最具震慑力的部分:公告施行后,管制属性成为法定申报要素,出口经营者必须就是否涉管进行明确申报。一旦事后被认定申报不实,"不知情"的抗辩空间将被大幅压缩。若有证据证明出口经营者明知涉管仍作出不实申报的,可能被认定为以伪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进而触发走私罪的刑事追诉。通关放行≠ 海关认可不涉管。 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货物加快通关,是基于形式审查,不构成对货物管制属性的实质认定。若企业的管制属性识别存在错误,顺利出境只是将风险延后,未来被抽检发现后,风险将随出口次数累积而升级。

、新规之二:商务部第26号公告——举报有奖、主动从轻

(一)规范框架

商务部于2026年6月24日发布第26号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告围绕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建立了一套"社会共治"(Social Co-governance)机制,核心制度设计为:

?举报奖励机制: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13类涉嫌违反战略矿产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行为,实名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奖励;

?主动报告从轻机制:出口经营者如发现自身存在违规行为或认为可能违规,主动向商务部报告的,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二)13类可举报行为

公告第一条逐项列举了13类可举报行为具体如下: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出口战略矿产两用物项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战略矿产两用物项;

(二)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战略矿产两用物项;

(三)出口禁止出口的战略矿产两用物项;

(四)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战略矿产相关两用物项;

(五)通过绕道第三国(地区)规避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又管制有关规定;

(六)通过贸易性出口及知识产权许可、投资、交流、赠送、展览、展示、检测、测试、援助、传授、联合研发、受雇或雇佣、咨询等方式非法对外转移受管制的战略矿产相关技术;

(七)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

(八)教唆、帮助出口经营者、进口商、最终用户规避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规定实施违法行为;(九)出口经营者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

(十)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战略矿产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所列风险,但未向商务部申请许可;

(十一)国内进又经营者和最终用户违反其向商务部作出的承诺;

(十二)违反规定擅自接受或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提出的与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

此外,第10项涵盖了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兜底条款":出口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管制清单之外的物项存在涉管风险,但未向商务部申请许可的,同样可被举报。这实质上将审慎性注意义务(Duty of Reasonable Care)扩展到了"灰色边缘物项"。

(三)实务影响:跨境物流与电商平台风险显著上升

公告将"明知违法行为仍提供货运、报关、电商平台服务"明确列为可举报行为,意味着跨境物流公司、报关行、电商平台(如阿里国际站、亚马逊等)不再只是"通道"角色,而需要对其承运/代理/展示的货物是否涉管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

对于实际从事出口的企业而言,这是"双重合规压力":上游:要防海关申报不实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下游:要防因协助方被追查而牵连出自身违规行为。

、双新规叠加效应分析

两项新规分别于6月30日和7月1日连续生效,在实务中形成叠加效应:海关新规将管制属性识别从"企业自觉"升级为"法定必填",企业的合规责任从申报环节即被锁定。商务部新规将监管触角从"政府执法"延伸至"全民监督",内部员工、合作伙伴、竞争对手都可能成为出口管制的"编外执法者"。海关新规压缩了"不知情"抗辩空间;商务部新规扩大了举报渠道。两相叠加,企业过去依赖"灰色操作"的侥幸空间被极大压缩。

 

特别提示(距生效不到5天):

两项新规均将于未来数日内生效,而7月1日前已完成合同签署但货物尚未完成申报的在途订单,同样须按新规要求申报。企业不应以"合同签订时规则尚未施行"为由延迟合规义务。

此外,商务部6月22日已将10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结合海关新规与商务部举报新规的密集落地,建议从事涉管制物项出口的企业尽快完成全链条合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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