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委托人邹某认识同小区张某,张某告诉委托人自己的孩子在合肥市南门小学上学,不是在自己所在小区的学区上学,并暗示委托人,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助委托人孩子在南门小学上学。
2020年委托人孩子达到上小学的年龄,张某积极为委托人谋划,问是否需要找关系,并告知如果找关系,只需要花两万多块钱就行了。
委托人觉得价格可以接受,便委托张某办理此事。
2020年3月份开始,张某以需要购买烟酒、花钱找人、交借读费等为名,多次向委托人索要钱款。截止2020年8月,委托人向张某转账4万余元,但张某并没有通知委托人邹某事情是否办妥。后委托人向其他人打听,得知张某并不认识南门小学校长,也跟南门小学没有任何关系,委托人孩子不符合南门小区学区入学条件,张某根本就没有能力帮助邹某孩子入学南门小学。
委托人得知情况后十分气愤,要求张某退钱,张某以无钱为由拒绝退款。委托人邹某无奈,便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了解情况后,认为属于民事纠纷,不予立案,委托人一时十分无助。
委托人经人介绍找到本律师,并办理了委托手续。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后,经分析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与合肥市南门小学校长存在关系的事实,使委托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以疏通关系为由,骗取委托人财物累计达4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行为是错误的”。律师认为可以再次报案,如果公安机关还不受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并同时为原告书写报案材料。
委托人再次报案后,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便将张某予以刑事拘留。此时,张某家属纷纷凑钱,最终返还了委托人邹某4万元钱。邹某也向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表示不再追究。
最终,委托人邹某在律师指导、代理下,追回被诈骗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