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初,犯罪嫌疑人未某驾驶机动车与花某发生交通碰撞,致花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未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7月29日,未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拘留于合肥市看守所,8月11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24日,犯罪嫌疑人家属通过亲友介绍,向本律师进行咨询。
家属向律师表达了自身诉求,希望早日能够把犯罪嫌疑人取保,重获自由,不想让其在看守所里受苦。律师认为如果想要取保候审,首先应当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书。
8月25日,委托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形成初步谅解意见。26日,双方来到本律师办公室,在本律师主持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为委托人出具谅解书。27日,律师前往合肥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未某,告知其耐心等待,对方已出具谅解书,询问其生活上可有需要。
因案件处于移送阶段,律师一直关注案件动向,在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后第一时间与检察官取得联系。沟通案件相关情况,并上交谅解书,且告知检察院犯罪嫌疑人未某自愿认罪悔罪。
9月15日,瑶海区检察院作出允许取保候审的决定。8月16日上午,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家属一起前往看守所,成功迎接未某,使其重获自由,一家团聚。
律师点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委托人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可能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不能得到对方谅解,可能会被判处实刑。同时委托人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想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难度较大。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律师依据第三、五、七、十一条之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最终成功办理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