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一是有违法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是损害事实,即劳动者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和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这一规定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要求,劳动者违反上述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属于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期内,并不是劳动者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日期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都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还对一些特定情形下劳动合同的解除作出了特别规定,也就是以下实务中被称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排除上述劳动者可以依法被迫解除合同情形,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实务中通常把握的是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客观上的损失,并且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否则难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