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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

发布者:祁乐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8日|分类:经济仲裁 |680人看过


合伙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就双方合伙经营    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作项目名称   (具体以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一致)

主要经营地址: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       

范围:    (具体以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致)

第三条 合作期限为三年,自      日起,至     日止。到期无异议则时间顺延。

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1、甲方以货币方式,计人民币     占总投资额的  %;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占总投资额的  %

2、甲乙双方的出资于本协议签署当日交齐。合伙人的出资存入合伙人共同设立的专用账户,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日常经营开支外,任何一方不得挪用。 

开户行:

账户名称:

3、银行账号:

4、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若出资不满足合伙项目,双方再行预算后按比例再次出资。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5、第五条 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合伙利润和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存续期间,如遇到装修、大型拓展活动或增加经营项目、新增设施时,经合伙人决定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增加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损失。

3、合伙人每月结算一次,次月15号分配上月利润。经营利润是扣除当月已结算的所有开支(包括弥补上月亏损)外的营业结余,由甲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4、每月的最后一日由甲方双方对本月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及库存盘点,结算及盘点结果需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5.因甲方不参与日常经营,由乙方实际负责日常管理和经营工作,甲乙双方每月结算时需从利润中扣除        元作为乙方每月管理、经营的额外收入。

6、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中产生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项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合伙期间经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2、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重大损失;

③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其他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四)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共同表决。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除本协议第五条第五款规定外,合伙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项目名称继续经营原合伙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 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 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合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自合伙项目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 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3日未足额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 如果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其他合伙人损失。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2、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因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4、若本协议约定的合伙项目未成功办理,前期所有费用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4、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商所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并按指模)                 (签字并按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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