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秋菊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4日 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这是我亲办的一个案例。周某与姜某原系男女朋友。分手后周某要求姜某返还谈恋爱期间用的钱,姜某拒不返还,周某找到我代理,试问周某如何维权?
简要案情:周某与姜某原系情侣关系,周某通过微信分别于2021年2月转款188元、8月转款3000元,9月转款4000元、10月转款2000元,合计9188元给姜某。周某分别于2020年1月余额宝转款20000元、9月余额宝转款22000元;,通过支付宝于2021年3月转款1000元、2021年4月转款1000元,合计44000元给姜某。周某于2021年2月将其黄金首饰转卖给金店,所得款项50100元由金店老板直接转给姜某。另外周某2020年1月从其父亲银行卡内取现10000元、存单取现40000元,合计50000元现金交给姜某。庭审中姜某表示收到103288元无异议,但认为周某在平时在其车上拿过现金,上述款项系周某的还款。在庭审中周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你要的话我就给你”。
承办结果:法院认为周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父亲名下银行取现10000元、存单取现40000元,不予认定,对于小额转账188元、500元,也不予认定为借贷,因此支持姜某应向周某返还102600元。
办案经过:我接手了这个案件后,告知原告周某,这个案件有一定的风险,未必能全额支持,一些小额的转账(1000元)或者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如520、1314、188等)法院不会支持,另外通过父亲的账户取现50000元给姜某,仅仅凭存单就证明给姜某50000元,估计法院不会支持,对于卖黄金的钱由金店老板直接转给姜某,需要金店老板出具证明,否则到时候也难以支持,在我们不断努力,多次和金店老板沟通,金店老板终于出具证明给周某并答应如果法院了解情况,可以打电话给她。
办案感悟:鉴于谈恋爱期间用的钱,并不是都不予以返还,一些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一般认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分手的时候不予以返还。另一方面,谈恋爱期间如果有大额支出,建议微信转账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并进行备注,或者以聊天记录进行固定或者进行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