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叠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11日 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被告二和被告三系夫妻,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妹妹。2020年,经被告三等人介绍,原告与被告一相识后开始谈恋爱。2020年7月左右,双方开始谈婚论嫁。被告二和被告三对被告一与原告恋爱、定亲、彩礼、商谈结婚基本上全程参与,替被告一经手包办、做主。期间,被告一多次以彩礼钱不够为由向原告要钱,原告分多次向其转账并代付购买手机款4988元,累计支付彩礼超过284609元。另,原告支付拍婚纱照钱7999元,对被告一的日常生活开支也多有帮扶。2021年农历正月初开始,被告一对原告的态度十分冷淡,经询问被告家人才得知,被告被告一根本不愿意跟原告结婚了。原告无奈之下联系被告一退还彩礼,被告一表示她也没在里面拿到多少钱,隐晦指出大部分彩礼钱在被告二、三那边,让原告去找被告二、三,他们同意了决定怎么退就怎么退。原告遂与媒人找被告二、三协商退还彩礼。被告三承诺会在2021年腊月底前退还240000元,但仅在2022年1月30日退还70000元,其余彩礼均未退还。
点评及建议:
(1)根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如果被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共同生活情形,则会被扣除部分彩礼;
(2)男方在彩礼给付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好彩礼是多少以及交付彩礼的证据,否则无证据证明是彩礼性质的款项将无法被认定为彩礼,从而得不到返还支持;
(3)根据法律规定,婚约财产纠纷可以起诉的被告范围,可以是女方本人及其亲属,最终由谁承担责任,则要具体分析。
(4)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发生经济往来,如果不是赠与而是比如借贷或者彩礼等性质,建议保留好所转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很难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