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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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继承和赠与中明确只归一方的

发布者:陈清波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1134人看过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那么如何认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呢,或者如何写才能确定上述意思呢。

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在面对遗产时所处的地位不同,兄弟姐妹之间是在分配遗产时应考虑的关系,夫妻之间是在其中一方继承财产后的夫妻之间如何分配的关系。我们分析遗嘱只能在兄弟姐妹继承遗产时情况下考虑遗嘱所表示的意思。

例如,如果遗嘱中表示其去世后由四位子女把房子卖掉,售房款四人来分。这样的表述能否表示已经明确了遗产只归夫妻中一方继承呢,我倾向于不能,因为依照习惯用语,站在当时的情况,被继承人这样表述只是习惯而已,并没有明确只归一方,排除另一方权益的意思。因此不符合《婚姻法》第18条第3项关于继承遗赠财产归一方所有的规定。一方根据该遗嘱继承所得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

如果在遗嘱中,不仅仅“表示其去世后由四位子女把房子卖掉,售房款四人来分”,而且明确“只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享有”,那么我们可以认为是符合《婚姻法》第18条第3项关于继承遗赠财产归一方所有的规定,夫妻的另一方不能主张分配。

总之,《婚姻法》第18条第3项关于继承遗赠财产归一方所有的规定,其非常严格,法院在审理时基本上要求有十分明确的、毫无疑义的语言表述,否则就会认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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