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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起诉罪名,被告人得到较轻处罚

发布者:秦少华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626人看过举报

变更起诉罪名,被告人得到较轻处罚

 

 

一、案情简介。  

2020年初,李某欲偷渡到缅甸,遂与组织偷渡人员王某商量偷渡事宜,李某联系好王某后,乘大巴车前往边境口岸。在大巴车上,李某结识了也打算偷渡出境的张某等人,张某等人得知李某已经联系好了偷渡事宜,便希望和李某一起偷渡,李某也同意。李某与张某等人到达边境口岸后,在准备偷渡时被民警抓获。

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案侦查,后以李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家属委托本律师为其辩护。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后及时与公诉人沟通,提出以本案证据只能证实李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建议变更起诉罪名。后公诉人变更了起诉罪名,以李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个月。

二、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变更罪名成功案件,为被告人减轻了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被告人委托律师后,通过会见、阅卷、积极与公诉人沟通案件,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提出变更罪名的建议,由处罚较重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变更为处罚较轻的【偷越国(边)境罪】,最终得到了公诉人及法院的采纳。

                                            云南顺前律师事务所

                                               秦少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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