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少华|时间:2019年04月24日|24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回顾。2017年7月,被告李**与原告等人一起拆除旧房屋的工程,2017年7月18日,原告正在施工时,被告耿马**的房屋墙体坍塌并将原告压倒,原告因此受伤。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左踝关节功能丧失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膈疝修补术后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腰椎横突、棘突骨折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后当事方对索赔一事协商无果,诉至法院。经一审,原告不符,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律师点评:本案中,本律师代理原告。被告李**与原告等人共同为被告耿马**提供劳务,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原告受伤,被告耿马**为雇主、原告等人为雇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耿马**作为雇主没有尽到应有的防范措施和安全教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为工程的联系人、受益人,对原告的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当承当一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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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