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少华|时间:2019年04月24日|23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被告一驶重型普通货车与原告二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一原告二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一共花费医疗费55887.71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一被认定为伤残十级、后期医疗费约13000元,误工期21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原告二花费医疗费10077.25元,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评定原告二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后两原告与被告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2、律师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被告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理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赔付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车辆所有人进行补足。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