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少华|时间:2019年04月24日|23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2015年开始,被告一以资金周转为由找到原告向原告借用信用卡,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借给被告使用,由被告一向银行承担全部还款责任。被告一借到卡后,长期刷卡消费,截止到2017年12月7日,被告一共计刷了原告信用卡上资金29955.79元,到期还款日为2018年1月1日,原告多次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被告,但被告在还款日到期后仍不偿还。为了防止发生不良信用记录,原告已替被告将所欠银行29955.79元还清,为此原告还向银行支付了预期还款违约金149.78元、利息498.77元。
2、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一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持续持有并使用原告名下信用卡,多次在两被告夫妻共同经营的体育用品店产生刷卡消费记录,且在被告一未按时偿还刷卡消费款项后,该信用卡由被告二归还给原告。因此,该债务应当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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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李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