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是离婚的重要诱因之一,不仅破坏婚姻制度,也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如果另一半出轨应如何维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或修改的亮点制度,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婚姻家事案件审判的现实需要和价值追求。
其中,“家风条款”作为民法典新增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倡导性、宣誓性条款,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并举。
与此同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形在原有四项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性条款。
那么婚内出轨是否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其他重大过错?
近日南开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就这一问题给出答案
案情回顾:
齐先生与安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后生下儿子小齐。2018年,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分居,小齐跟随母亲生活。
2021年,安女士向南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齐先生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儿子由自己抚养,齐先生按月给付抚养费。
同时其主张齐先生多次出现婚内不忠行为要求齐先生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法院审理中认定,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及齐先生出轨行为产生矛盾,自2018年分居至今。
最终,法院准予二人离婚,判令小齐由安女士抚养,齐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对于明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60万元,因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安女士分得48万元
另外,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亦是基于齐先生的过错行为,这一行为也是安女士要求离婚的主要原因,故法院最终酌定齐先生给付安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2万元。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
对此法官认为,应当结合相关行为是否违反夫妻间互负的义务以及是否构成重大过错来进行缩限解释。首先,无论是传统道德、公序良俗还是法律规定,均要求夫妻应当对彼此履行忠实义务、尊重义务以及互相关爱义务,因此,构成“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必然是违反上述夫妻义务的行为;其次,该行为应当比照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可明确适用的四种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来衡量其严重程度。
审判实践中,离婚一方常常会以另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行为为由提出离婚,此时如果无过错一方提起损害赔偿,那么过错方出轨的具体情形将成为考量该行为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比如出轨时间发生在女性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出轨次数较多等。
如果过错方的行为能够得到认定,那么无过错方请求何种程度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得到支持呢?
一般来说,离婚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会由法官结合各项因素进行酌情判定,如过错行为的行为方式、过错程度、社会影响、无过错方的受损情况,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等,赔偿金额应达到惩教相结合的效果。
民法典的上述规定突破了原有的局限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形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更有利于保护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文字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