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美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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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写“定金”而不是“订金”?

发布者:纪美云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6日|分类:抵押担保 |559人看过

   “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相应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不具有担保的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其至少具有以下两方面特征:第一,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定金的所有权自约定的定金处罚条件成就时,即发生转移或成为索赔的标准。第二,定金所担保的是双方特定的行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有其他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均要招致相应的定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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