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海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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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关某与廖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发布者:魏海强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112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

张某、关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之子张某某与其儿媳廖某某因购房结婚,二人共同向张某、关某借款15万元,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张某某与廖某某共同借到张某、关某借到款项15万元,如双方离婚,二人须归还张某、关某全部款项;如好好过日子,就不用还了。随后,张某、关某直接将15万元款项转给房屋开发商,该房屋产权为张某某、廖某某。2013年,张某某、廖某因无法清偿银行房贷,经银行多次催促后,二人再次向张某、关某借款30余万元,仅有张某某向张某、关某出具了借条以及还款保证书,廖某未在借条上签字。随后,张某、关某直接通过银行转帐将30余万转给廖某。廖某以该笔款项提前清偿了银行房贷。

  2016年,张某某与廖某通过诉讼判决离婚,二人通过司法拍卖二人借款购买的房屋。张某、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并冻结了房屋拍卖款。

之后,该案经过管辖权异议二审程序、民间借贷一审、二审和重审程序,之后廖某再次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某、关某找到魏律师,并聘请魏律师帮助应诉。

二、律师点评

魏律师在细心聆听张某、关某的阐述后,结合本案证据材料以及廖某提出的观点,魏律师先行总结了廖某提出的观点,第一,廖某认为中院发回重审后,重审法院未通知其开庭,亦未向廖某发送开庭传票,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第二、廖某认为第一张借条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借款,而是张某、关某赠与张某某、廖某款项以备张某某、廖某某买婚房;第三、廖某提出第二张借条没有她签字,属于张某某事后伪造以防止资产外流;该款项实则是张某、关某赠与张某某、廖某款项,以保住贷款房屋,使张某某、廖某二人更好地生活。第四、张某、关某与张某某系父母子女关系,关系独特,张某某、廖某生活困难,张某、关某作为父母,赠与财产实属正常。

魏律师认为,廖某上述四个观点均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针对廖某的第一个观点,魏律师在细心阅卷后,认为重审法院已将开庭传票、一审判决寄给廖某特别授权的律师所签署的送达回证地址,且有同所律师签收,且重审法院档案中附有曾通过电话向廖某询问送达地址的通话记录,已能证明重审法院已向廖某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其次案件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这是有法条明文规定的,因此廖某第一个观点无任何事实依据。

针对廖某的第二个观点,张某、关某与张某某、廖某签订的系借条,且明确注明了借款用途、金额、还款条件,该15万元系借款之意思表示非常明显。且廖某无任何证据证明系赠与之意思表示。

  针对廖某第三个观点,廖某虽未在第二张借条上签字,但张某、关某系将该款项直接转账给廖某;且廖某在第一次民间借贷庭审过程中承认收到该笔款项,且自认用于提前清偿银行房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即使张某、关某仅出示银行转账凭证,债务人未提出证据证明系除借贷以外的其它关系的,尚且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张某、关某既有银行转账凭证、还有借条、还款保证,理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除此以外,前一笔款项尚小,张某、关某都是以借款方式确定款项性质,后一笔款项比前一笔款项金额大得多,于情于理上来讲,张某、关某也绝不可能将该笔款项赠与张某某、廖某。廖某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系赠与,更无任何证据证明借条存在事后伪造之事实。

  针对廖某第四个观点,首先,张某某已年逾40岁,张某、关某无任何义务要赠与张某某财物;廖某以道德义务来臆断借款关系,实则系逃避债务之方式;况且,张某、关某均已年过花甲,早已退休,长期以来银行账户只有几千元钱,二人借给张某某、廖某的款项筹款方式有三:1、卖掉自己的房子2、消耗尽二人养老金3、对外借款。因此,张某、关某根本没有经济能力赠与张某某、廖某款项;如果认定是赠与,那张某、关某对外借的款项又由谁来清偿?最后,廖某作为上诉人,有充分举证义务,而廖某的证据明显不能证明二笔款项系赠与。因此,廖某的观点不应得到支持。

三、律师意见和建议

魏律师将本案分析后,告知张某、关某将之前卖房筹款的房屋买卖合同准备好、对外借款凭证准备好,以及将二人银行账户流水打印出来,并提交法院,以证明张某、关某借款来源以及证明二人确无经济能力赠与款项。魏律师还建议张某、关某将整个案件的过程写下来,开庭时将借款过程告知法院。

通过本案,魏律师还要提醒其它要借出款项的人,借款一定要保留借款证据,打好借条后尽量让所有债务人签字,最好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或者有经济能力的担保人,交付款项金额较大的情况下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借款,以保证有充分的证据使得借款关系得到法律上的保障,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本案判决结果

本案最终支持了魏律师关于本案为民间借贷关系的主张,支持了关某、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张某、关某的财产权益。该案现已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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