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海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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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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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魏海强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6日|分类:侵权 |129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细情况 

    宋某与罗某签订《工程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借200万给罗某为罗某交纳某工程保证金。其中,100万直接转账给开发公司,另100万按照与罗某的口头协议转账到罗某以金某(金某为开发公司股东)的身份证开设的账户。之后,工程完工,宋某仅收回100万款项,而此时罗某去世,无财产分割,宋某以金某为被告,以建设工程纠纷案为案由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保全了金某与陈某(金某与陈某系夫妻)的一套房屋。武侯法院依职权将案由改为不当得利。最终,宋某一审、二审皆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之后,金某、陈某以宋某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向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宋某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致使金某无法以被保全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支付高额利息以借来款项,支持开发公司的运营及自己的对外投资,宋某须以100万为基数,赔偿金某、陈某民间借贷的差额利息40万元。武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宋某赔偿40万元。宋某不服,故而找到魏律师,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魏律师的观点及处理思路总结:

    魏律师在查看了全案证据材料和相应判决,倾听了宋某的意见后,经过魏律师的细致分析,魏律师综合考虑了影响本案的如下问题。第一,宋某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保全错误是否仅以判决结果为依据?第二、金某、陈某民间借贷是否具有必要性?第三、民间借贷是否成立?是否是虚假债务。第四、金某、陈某借款用途是什么?

   魏律师通过多番调查金某、陈某的财产信息以及多番查看法院的证据材料,通过开庭,对本案作出以下总结:

在本案中宋某转账100万给金某,虽然金某证明该款项转入的账户非金某使用,但金某系与本案有关联性的诉讼主体,一审法院依职权改变案由,与宋某无关。宋某不存在保全错误的问题。其次,金某、陈某名下有房产数套、车产,且均无抵押,证明金某、陈某并无借款需要,更无贷款需要,且其银行流水有大额资金流动,更证明其无资金需求。再次,金某、陈某虽提供了借条原件及银行流水(二者显示某些债权人多次向金某、陈某转账),但这里本来就存在矛盾,借条原件在债务人手里、银行流水无法证明借贷关系,前款未还,债权人再借岂不矛盾?询问金某、陈某是否曾返还借款时,金某、陈某称还了一部分,然而未提供任何证据,且还了款项不改借条岂不矛盾?金某、陈某陈述借款主要用于公司经营,这里也存在问题,既然是公司所需,为何会以一个股东名义签订借款合同,而不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金某、陈某也未举证证明其资金流向。最后,纵使存在民间借贷,利息系金某、陈某与债权人自由协商之结果,宋某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合同约定对宋某本就无约束力,又岂能以合同的相关约定主张赔偿。因此,魏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明显错误,并以上述观点提起上诉并展开庭审辩论。

三、判决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金某、陈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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