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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装修合同就后悔,需要赔偿违约金吗?

发布者:姚昕怡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8日 17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张某常住于苏州,早年在嘉兴购买了一套房产。2023年初,意欲装修自己位于嘉兴的房子,在网上搜索相关信息后,嘉兴某装饰公司主动联系张某为其提供相关的装修服务。

2023年2月12日,装饰公司约张某至嘉兴面谈,双方初步确定装修方案后,张某表示希望和家里人再商量一下,装饰公司表示张某可以先签署合同,与家里人商量好确定要装修后直接支付首期合同款即可,以免多次奔波。张某于是在《施工合同》上签字。

2023年2月15日,张某通过微信告知装饰公司工作人员“家里人准备把那边房子直接卖了,所以暂时先不装了,不好意思耽误你们时间了”。

2023年3月初,装饰公司工作人员在走访过程中发现发现张某的房子已经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装修。装饰公司遂以合同中约定“一方擅自违约或毁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或毁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20%的违约金”为由,起诉张某要求支付违约金19852元。


办案经过:张某收到海盐法院传票才知道自己被起诉了,于是在网上找到本律师。本律师经过分析认为,张某本人所述情况没有证据支撑,而装饰公司确实掌握着张某签字的合同,对张某而言确实属于不利情况。但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第一,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定做合同,张某作为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也就是说,张某本来就可以随时通知装饰公司解除合同;其二,该合同是装饰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的违约格式条款可能因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而导致无效;其三,即使张某违约,其向装饰公司赔偿的范围也应该在给装饰公司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如果没有给装饰公司造成损失,则无需赔偿。


办案结果:2023年6月26日,经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装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张某无需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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