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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享|摄影作品被某网站盗用可以要求哪些赔偿?赔偿的标准又是什么?

发布者:同佳律所2018年11月14日626人看过举报

在数字时代,著作权人的利益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通过计算机和网络人们可以对作品进行低成本、高质量和无限次的复制,相同或近似内容的作品层出不穷。如果作品被侵权,可以要求哪些赔偿?赔偿的标准又是什么?我们将通过常见案例来说明。



肖某发现自己拍摄的照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某网站用于商业性宣传,且该网站因疏忽大意未能在该照片上正确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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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可以要求该网站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实践中,如果在法院判决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那么停止侵权将是法院要求侵权人首先应该承担的责任

著作权人享有著作人身权。当侵权行为侵犯了著作人身权,导致其人格利益收到损害时就无法单纯的通过经济赔偿挽回对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害,法院会判令侵权人通过完成某些必要的行为来对著作权人进行精神抚慰。《著作权司法解释》第17条也针对转载者的责任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如果侵权行为只侵犯了著作财产权,而没有侵犯著作人身权,是否需要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一般认为,纯粹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只是造成了著作权人经济上的损失,通过判决侵权人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就可以使著作权人获得充分救济。

本案中,某网站因在肖某的拍摄作品上未能正确署名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故可以要求某网站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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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网站承担赔偿损失的依据和标准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著作权法》吸收了国外立法的经验,规定了3种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


1第一种方式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机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可以根据上述基本规则,针对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来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如将文字、美术、摄影作用于广告、商品包装装潢、商品图案等商业性产品的,除考虑上述因素之外,还可以根据作品的知名度、在产品中的显著性、侵权者的经营规模、广告制作费和广告费等综合因素认定实际损失。


2第二种方式是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


虽然《著作权法》没有对“违法所得”的概念作出规定,但一般认为应当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润。利润可以分为产品销售利润、营业利润和净利润三种,这三种利润的数额依次递减,故法院采取哪一种利润来计算赔偿金额对权利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实践中一般以侵权人的营业利润作为赔偿的数额。

根据《著作权司法解释》规定“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实践中,权利人为进行调查取证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审计费、交通住宿费、诉讼材料印制费等,只要在合理和必要的范围内,法院一般都将其纳入“合理开支”之中。


3第三种方式是适用法定赔偿金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的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侵权人是否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

实践中已普遍认同赔偿金是抚慰权利人精神损害的重要方法。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对于侵犯著作权人身权和表演权的行为、如果导致了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而且无法通过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的方法抚慰权利人的,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结  语


      本案中,肖某可以根据该作品的知名度、在产品中的显著性、侵权者的经营规模、广告制作费和广告费等综合因素认定实际损失。肖某在主张权益过程中为进行调查取证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审计费、交通住宿费、诉讼材料印制费等,只要在合理和必要的范围内都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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