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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旧文——从金庸诉《此间的少年》浅谈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时效

发布者:同佳律所2018年06月21日742人看过举报


近年来,在知产领域,不时因轰动性的案件,引发社会热议。2017年1011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向《此间的少年》的作者杨治(笔名:江南),公告送达了其著作权侵权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案的原告是武侠小说家金庸先生。而法院拟定的开庭时间为2017216日。

 

《此间的少年》(下称:《此间》)是江南的第一部作品,在书中,他借用金庸小说人物的名字,讲述了一个自己大学生活的全新故事。随着法院对此案的受理,金庸和江南也即将对簿公堂,曾经风靡网络的校园文学《此间》究竟算不算侵权作品,相关的问题也在网络上被热烈讨论。其间,也有人提出疑问:“为什么时隔近20年,金庸才想到要起诉?”;也有人推测,“开庭时,江南或许会在诉讼时效上做些文章”。《此间》一书大约写于15年之前,本文试从诉讼时效的角度聊一聊此案。

 

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法定时效期间,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对方当事人将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此时被侵权人起诉的,法院仍会受理,但如果被告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为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而“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在《此间》完成后,一共发行过4个版本。如江南在《关于金庸先生诉<< span="">此间的少年>案件的声明》里所言;

 

一是“最早的清韵书院版”。2002年由西北工业大学出版。

 

二是“华文出版社版”。2004年出版。

 

三是“为榕锋募捐附有声书光盘的版本”。2007年由华文出版社出版。后来又加印过一批没有光盘的版本,装帧设计完全一样。

 

四是“精典博维版”。2011年由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这一版也是《此间》的十周年纪念珍藏版。

 

金庸本次诉讼主要是针对“精典博维版”进行维权。四名被告中,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是这一版图书的策划、出版方。

 

根据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的具体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这里规定的是一般诉讼时效。

 

有很多信息表明,尽管金庸起诉是在2016年,但他知道或应知《此间》涉嫌侵权的事实,应远远早于起诉之日好多年。

 

比如早在2005年,在金庸担任新浪第二届华语原创文学大奖赛评委时,接受新浪视频采访时明确指出:有些网上的作者拿他的小说人物去发展,再去写一篇自己的小说,这其实是侵犯他的版权。“我是反对的,是不可以的。”金庸说。虽未点名,但已让人联想到前一年走红的《此间》(华文版《此间》也正是在2004年出版)。

 

金庸本身为文学圈内人(2009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又担任原创文学大赛评委,期间接受采访又对网络文学发表评论。而当时借用金庸人物来创作新的小说,最具影响力、流传最广的无疑是《此间》。以金庸所处的环境,他理应知道江南写的这部同人小说。即使退一步讲,金庸确实还不知道,但在接受访问时,至少是知道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同时他也具备了查找侵权人,行使权利的条件。如果积极调查利用自己笔下人物姓名再创作的,居然没有发现江南及《此间》,是不可想象的事情,这样的发现,是毫无难度的。

 

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论当事人事实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从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性,即使权利人由于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也应当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否则会造成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也可能用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借口规避诉讼时效。所以笔者认为,约在2005年金庸就知道或应当知道《此间》涉嫌侵权。

 

而《著作权法》司法解释中,对诉讼时效又是这样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截至目前,在几大电商网站,仍能检索到“精典博维版”及另几个版本《此间》在出售。金庸先生的诉讼并没有违背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是,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按照权利人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而金庸先生在诉请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需要举证在这两年内,自己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违法所得达到500万元。


作者|王颖

单位|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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