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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和撤销

发布者:同佳律所2018年06月18日445人看过举报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和撤销


 

 

在我们周围,商标可以说无处不在。对于拥有商标的企业,一个好的品牌,既是他们开拓市场、取得竞争优势的利器,同时又是一笔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商誉的象征。所以,渴望长远发展的企业,会格外重视商标的培育和法律保护,但在一个普通商标走向知名品牌的道路上,很少见到一蹴而就式的成功,反倒会遭遇各式各样的烦恼。比如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面临被抢注的风险,在申请注册的过程中,可能被驳回或遭人提异议,即使核准注册,也可能由于不使用或使用不当,被撤销,还会因为商标自身的问题以及与在先权利冲突,被宣告无效。

本文简单聊聊商标核准注册后,又丧失专用权的两种情况: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和撤销。

 

2014年修订的《商标法》将原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更名为“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并在该章节中统一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取代修订前的“撤销注册商标”,较为科学的分类,厘清了“无效宣告”和“撤销”两个明显不同的概念,而它们正代表了法律对不同商标违规事项的两种解决方案。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首先,究竟怎样的商标会被无效宣告?根据《商标法》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具体而言,这一类商标欠缺注册的绝对条件,包括了:

 

1. 违反了第十条绝对禁用标志(禁止注册且禁止使用)的规定,比如把中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申请注册成商标。

 

2. 违反了第十一条关于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禁止注册的规定。

 

3. 违反了第十二条立体商标不得使用功能性标志的规定。

 

4. 商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欺骗手段”,指申请人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其他不正当手段”,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为“其他不正当手段”。

 

对上述商标,商标局可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二)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这里包括了五种商标违法事由,具体为:

 

1. 注册商标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易导致混淆;或者是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2. 代理人或代表人擅自以自己名义,抢注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

 

3. 不当使用有关地理标志误导公众。

 

4. 侵犯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

 

5.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民事权利,包括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针对第二类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仅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须在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申请,但是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即可以超过五年。

 

 

撤销注册商标

再看下撤销注册商标,它被规定在“商标使用的管理”一章。

 

如果注册商标在合法获得专用权之后,因为不正当使用,包括自行改变了注册商标标志、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且不及时改正;

 

或者由于使用不当,把原本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淡化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

 

又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那么,对于商标“不正当使用”,由商标局依职权予以撤销,对于“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由商标局依申请予以撤销。

 

通过以上的叙述可知,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是指因商标权的取得存在瑕疵,由商标主管机构宣告商标权没有法律效力。但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权利的取得完全合法,只是在之后的使用中出现问题,而丧失专用权。

 

举例说明,一个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按照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对于已经核准注册的,应选择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方式解决。但是如果商标在核准注册时具有显著性,之后由于保护不当等原因,在市场上淡化成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则应适用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程序。

 

最后,根据《商标法》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而在公告日之前,商标专用权仍是有效的。但是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作者|王颖

单位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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