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农村户口。
委托代理人:陈律师,
被告1:周某,驾驶员。
被告2:贵州XX客运有限公司,实际车主。
被告3:人保XX支公司。
被告4:平安XX分公司。
2018年7月19日,被告周某驾驶贵XXXX小型轿车,沿贵阳市绕城高速金阳往花溪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贵阳绕城高速公路39公里加800米处时,因在高速公路最左侧车道内停驶,其后方同车道内由李某驾驶的贵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采取紧急制动,导致同车道内后方由徐某驾驶的渝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李某驾驶的贵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渝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徐某及车上乘客胡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认定,认定被告周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无责,徐某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委托本律师处理,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属五级、八级、九级伤残。
判决结果
2019年5月6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做出如下调解: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按原告意愿起诉至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人保赔偿原告649132元,平安赔偿原告110000元,周某赔偿原告18000元。
律师点评
1、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本系农村户口,事故前在租房在城镇居住。本案通过承办律师的努力,收集相应的在城镇居住和工作的证据材料,最终本案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赔偿。
2、受害人伤残等级较高,我方主张按照20年赔付护理费用,责任方则要求按假肢费用计算赔偿,赔偿差异较大,遂起诉至法院,本案承办律师根据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据理力争,最终责任方同意按照20年赔付受害人的护理期限。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律师及早介入案件中,更有利于了解当事人情况,收集更加完善的证据,以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