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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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者:陈华梅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0日|分类:交通事故 |535人看过


你顺路搭载过亲朋好友吗?你捎过同事上下班吗?一旦在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这种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网友咨询: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为一般受害人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这种赔偿的性质应当是补偿,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确定适当的补偿数额,但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邀请或者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乐善好施、助人为乐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值得社会倡导。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明确法律依据,也能助力善良社会风尚的形成,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法更加深入人心。虽然民法典明确部分情况下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对于驾驶人而言,始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对于搭乘人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

  律师补充:

  构成民法典好意同乘需符合以下条件:

  1.非营运车辆。现实生活中火车、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对一定年龄和身高的未成年人也有免票的规定,但因为是营运车辆并不构成好意同乘。

  2.无偿搭乘,即驾驶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现实生活中既使收取一定费用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仍然符合好意同乘的要求。

  3.乘坐人系经驾驶人同意,需要双方形成乘坐的合意。

  4.驾驶人对事故发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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