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颖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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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许颖颖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2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5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对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许颖颖律师,现就职于河北宣安律师事务所。2014年执业至今,处理过多起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擅长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劳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沧州
  • 执业单位:河北宣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920********9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