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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检察院发现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怎么处理

作者:胡青军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2次举报

一、下级检察院发现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怎么处理

1、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条

二、假释的条件

1、对象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实质条件,犯罪分子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胡青军律师先后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辽宁大学法律系。2010年执业至今一直致力于刑事、民事案件代理和理论研究。先后有多篇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抚顺
  • 执业单位: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420********7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