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偿自建房屋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房主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建造房屋,房主要谨慎履行选任义务,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
(1)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受《建筑法》,调整需要建设方具有相应的施工建设资质,一般认定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若房主未按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在明知承建人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建房事宜全部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承包人施工,若施工人员在建房过程中受伤,则房主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2)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低层住宅且包工包料的,由承包方承担房屋建造的全部事项,工期满后房主向承包方支付报酬,一般定性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法律层面上的建筑资质,房主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3)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底层住宅且包工不包料的,即“包清工”,房主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挥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作用,对施工人起实际控制和支配的作用,一般认定为劳务合同。在属于有偿劳务的情况下,施工者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即房东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