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认真对待合同善意规避纠纷

发布者:王英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211人看过




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原告石女士诉被告张先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情并不十分复杂,但着实反映了法律在百姓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密切相连。

2006年4月30日,原告石女士与被告张先生订立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张先生将位于万寿店北里6号楼后平房(原超市发便利店)租给石女士。双方协定的合作金为5万元。付款方式为半年付,每次付款为2.5万元。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金为全年合作金的百分之二十。合同签订后,石女士当即向张先生支付了5000元订金。这份看似比较完整的合同刚开始履行,石女士与张先生就发生了严重争执。原来双方缔约时并没有在合同中写明交房的具体时间。

原告石女士诉称,其与张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曾经说好交房时间应为5月7日最迟不超过6月7日。但超市发便利店从7月27日开始才陆续从房屋腾东西,7月30日才腾出房屋。张先生实际上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交房,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张先生反还订金、支付违约金等2万余元。被告张先生则认为,其与石女士之所以没有在书面合同中对交房时间做出具体约定,是因为双方一致同意房子何时腾出来何时再交给原告,因此协议书中并没有约定具体时间。现在房子已经腾空,原告如果愿意可以随时使用该房屋。

本案纠纷的起因,其实就是合同中缺少了一项必要的约定。相信石女士与张先生在订立这项协议中考虑过实际履行时间的问题,只不过当时没有采用写入书面合同中。然而法院依法裁判依据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已经发生完毕的客观事实。所谓法律事实,理应是有相关证据支持并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事实。正因为如此,无论是本案中的石女士和张先生,还是生活在法治社会中的每一个公民,都应该认真对待合同,努力将合同作为自己享有合法权利的宣言书。而权利的边界清晰了,就可以善意的规避一些不必要发生的纠纷。

转载自北京法院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