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胤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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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发布者:赵胤熹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9日 1097人看过 举报

2024-04-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陈X,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天津XX律师。

被告:王X,男,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陈X与被告王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被告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津N8××**号小型轿车一辆;

  2.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缴纳的违章罚款共计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津N8××**号小型轿车无偿交给其朋友使用。2022年3月份原告发现其所有的车辆并非朋友使用,原告经过查询违章地点,发现上述车辆在天津市南开区附近出现,并产生了违章罚款共计800元。2022年3月18日原告找到上述车辆并立即报警,经南开区王顶堤派出所民警出警,确认该车辆系被告一直在使用,后原、被告双方在派出所作出相关笔录,现上述车辆在派出所保管,派出所民警告知原告诉讼解决。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具状起诉,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系从朋友李XX那借的车,没有给李XX钱款,当时因为车辆李XX闲置,在天津限号的时候被告就会开一下。借车的时候李XX没有告诉被告车是怎么来的,原告报警之后李XX告诉被告,车是抵押给他的,手续齐全。故本被告没有资格返还车辆。关于车辆违章确实存在,被告可以自己去交通队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购买牌照号为津N8××**丰田牌轿车一辆,该车价税合计220800元,车辆购置税18871元。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取得机动车所有权证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原告陈X。2014年左右,原告将车辆无偿借给案外人刘XX使用,后刘XX至外地工作,车辆继续由其父母使用,案外人毕XX系刘XX父母朋友,2016、2017年左右毕XX将车辆开走未再归还。后毕XX将车辆抵押给案外人李XX。李XX表示因毕XX借钱后无法归还,故将车辆以物抵债。李XX向法庭提供毕XX于2018年12月27日签署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买方为空白),该协议书载明其将案涉车辆卖给买方作价40000元。协议底部另载明,津N8××**因行车证绿本丢失,无法证实为本人车辆,以本段话为依据,此车为毕XX所有,应负法律责任。同日,毕XX为李XX出具《借条》,载明向李XX借款40000元。李XX取得车辆后,将车辆交给被告王X使用。现毕XX已无法联络。2022年3月16日,原告因发现车辆违章至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派出所报警,后于2022年3月21日找到涉案车辆,民警对原、被告双方取证,双方自愿将车辆停放在派出所。

经查,该车辆分别于2021年11月22日、2021年12月10日、2022年3月6日、2022年3月15日四次因在天津市南开区不按规定停车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罚款,每次200元,累计800元,被告认可该违章系自己造成,上述罚款原告已缴纳。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系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其依法享有对案涉车辆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被告占有案涉车辆,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占有的合法性,但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占有车辆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外人李XX与毕XX之间的纠纷,应另行解决,本案不予涉及。被告对其占有涉诉车辆期间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因原告已将罚款缴纳,被告应将相应罚款给付原告。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X返还原告陈X车牌号为津N8××**、发动机号为C6××××的丰田牌轿车一辆;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X返还原告陈X使用车牌号为津N8××**车辆期间的违章费用8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赵胤熹律师.天津国三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天津南开大学法学专业.   本人性格成熟稳重.为人诚恳.思维敏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北区
  • 执业单位:天津国三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0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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