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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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限高能否解除的案例

发布者:陈玉光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5日|分类:法律顾问 |952人看过


有关限高能否解除的案例【陈玉光13510159946】

案例一:安洪松、北京科拉斯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6执异158号】

保定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本案现处于执行过程中,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尚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且并未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申请执行人也未同意解除限制消费令,尚未具备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条件。 虽本院裁定受理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破产案,但尚未作出是否通过重整草案的裁定,也不具备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条件。

案例二:陆国兴与无锡惠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贲晓峰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6执异15号】

惠山法院认为,现行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限制消费令。 霍海平作为被执行人,以惠嵘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为由,要求对其解除限制消费令,该理由不符合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情形。为此,对霍海平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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