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查明事实及栽决理由,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10月24日期间已经获得的直播收益人民币44,894.189 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27,086.28 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聘请律师的费用人民币31, 333元;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8日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在本仲裁裁决决作出之日解除;
五、本请求的仲栽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0,875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2,767元,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于履行本栽决时径付申请人人民币12767元;反请求的仲裁责为人民币5100元,申请人承担人民币2,550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2,550元,该贾用被申请人已预交, 由申请人于履行本裁夹时径付被申请人人民币2,550元;
六、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