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保密协议书
协议编号
披露方(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地址:
接受方(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地址: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省 市 区
前言
接受方理解披露方已经或即将披露有关【 】的资料,这些过去,现在或后来披露给接受方的资料,以下称为披露方的产权资料。就产权资料的保密问题,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对披露方披露的产权资料,接受方在此同意:
1.1 严守产权资料机密,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保护产权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接受方为保护其自有机密材料所采用的措施);
1.2不泄露任何权资料或源自于权资料的任何料给任何第三方;
1.3除用于与披露方的合作关系之外,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利用该产权资;
1.4 不复制或颠倒设计该产权资料。接受方应争取其接触产权料或能接触产权资料的人(包括但不限于雇员、代理和分包商等)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或类似的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第二条披露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接受方能说明其有下述情形的任何资料:
2.1已经或正在变成(不是通过接受方或其会员,代理,咨询单位戓雇员的不正确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变成的)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2.2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披露方收到资料之前已经拥有或熟知的资料,除非接受方非法占有该资料;
2.3由第三方合法披露给他的资料;
2.4 未使用披露方的产权资料,由接受方独立开发出来的资料;
2.5接受方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向有权部门指令的对象披露资料。
第三条 任何时候,只要收到披露方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产权资料和文件,或包含该产权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给披露方。如果该产权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中,则应销毁或删除之。
第四条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任何期限里没有享受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能解释为他已经放弃了该权利。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执行的,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受影响。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分配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除非本协议的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证具有欺诈性,本协议业已包含了双方对合约事项的全部理解,它可取代此前的所有相关意思表示,书面材料,谈判或谅解。
第五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如损失金额难以计算的,则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附则
6.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签章后生效;
6.2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披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以下无正文)
披露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接受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