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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相关

发布者:陈玉光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532人看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相关【陈玉光律师整理13510159946微信同号 

(一)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九、关于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三)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

(四)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构成要件

(一)构成要件的内容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以任何有偿方式出卖、转让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都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同一种商品。至于这种商品的质量与真正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有无差异,则在所不问。“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根据《知识产权案件解释》,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二)责任形式

责任形式为故意,其核心是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或推定为“明知":(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4)行为人曾被有关部门或消费者告知所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5)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的;(6)从非正常渠道取得商品后销售的;(7)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8)其他能够推定行为人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常见问题

(一)本罪的认定

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并不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通谋,然后分工合作,其中有的人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同犯罪,对行为人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可能同时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通常属于伪劣产品,由于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销售行为,故成立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销售自己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只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不另成立本罪。但是,上述结论仅就同一商品而言。如果行为人在此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同时又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彼商品,则成立数罪,实行并罚。

(二)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14条与第2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知识产权案件解释》,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别

本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而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客观行为不同。前罪的行为属于商品生产环节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后罪的行为,属于商品销售环节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既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吸收犯。假冒行为为主行为,销售行为为从行为,根据吸收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对行为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四)本罪与销售赃物罪的区别

销售赃物罪是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主观上都是明知故犯,客观上都有销售的行为。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犯罪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及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五)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同时,又触犯了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应以其中的重罪处理。

案例剖析编辑语音

徐州中院发布2019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之七:翁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翁某某在深圳福田区通天地通讯市场经营手机配件期间,明知是假冒X公司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而多次购进,并销售给涂某某、夏某,销售数额合计人民币36万余元。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

徐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裁判要旨

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断增多的原因,除非法经营者可以从中获取巨大“利润”外,还因为该类犯罪多采用现货交易的方式,不易被发现。大部分非法经营者抱有侥幸心理,导致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犯罪行为多发、常发。本案中,被告人翁某某利用经营手机配件的便利,多次购进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向外销售,并侥幸认为自己不会被发现,最终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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