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继认定有效的情况下,过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是也如收养关系相同因过继事实而消失呢?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念,过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应根据过继协议来决定。过继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行性规定,应具备法律效力。更进一步说,承认协议效力就是尊重民俗,能使裁判获得广泛的认可,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所以,协议约定过继以后,不再与生父母有关系的,能够依照收养事实解决;协议约定过继以后,仍应对亲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仍有权利继承亲生父母之财产的,应当认定过继以后,过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改变。象“一支开几门”这种情形,假如完全依照收养关系来解决,社会效果就很差。假如过继协议沒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要结合过继子女与生父母相互间是不是存在抚养事实来判定。
现实生活中认为的过继子女,实际上需要看详细的操作,才可以决定是否可以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收养。满足条件要求,也申请办理了手续或是进行了公证的,自然当事人相互间就能成立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而一经成立收养关系,过继的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也就会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