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圣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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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土地纠纷拆迁安置行政诉讼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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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棚户区改造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发布者:汤圣泉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9日|分类:经济仲裁 |324人看过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棚户区改造涉及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种,但因其有较强的政策导向,所以对个人或是企业在税收和收费方面有一定范围的优惠。按照现行政策并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各类棚户区改造可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第三,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仅可为国有企业的限制。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行政策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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