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圣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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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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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拆迁来袭,哪些被隐瞒的信息你本该知道?

作者:汤圣泉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2次举报


拆迁来临,很多被征拆人都会陷入慌乱。既兴奋于可以改善生活环境,又忐忑于征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究其根源,则是因为被征拆人对于“征拆”这件事了解的太少。法律赋予了每个公民知情的权利。拆迁来袭,你本就应该知道这些信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即城市房屋征收)

1、《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公告和征求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

2、《征收决定》的作出和公告。征收决定是征收正式开启的信号,完成之前的补偿方案论证、规划计划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征收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解析:在这两份公告文件中,重点包含了征收范围、征收补偿和对征收有异议时的救济途径。了解这两份公告后,被征拆人就可以对这次征拆有了基本的了解。

在这里有几个事项需要注意:

其一,被征拆人的房屋是否真的在征拆范围内。某些地方政府可能会为获取更多土地交于开发商,而假借征拆之名以扩大征地面积。所以了解到此次的征拆范围就十分重要。

其二,征收中,征收补偿是最主要的关注点。被征拆人想要拿到更多的补偿,而拆迁方想要节省征拆成本,这本就是一个矛盾。因为这个矛盾,被征拆人在面对补偿款时,也总会产生怀疑。征收补偿方案可以在公告中查明,但若是拆迁方拒绝出示公告,那就要启动调查程序进行维权了。

其三,若对征收有异议,包括补偿方案、范围等,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阶段,可以及时在专业人士指导下提出有效的建议,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及时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张权益。

集体土地征收(即农村房屋、耕地等征收)

1、拟征地公告。拟征地公告是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进行公告。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

2、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是征地获批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情况、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等。

解析:征收信息缺失的情况在农村更为严重。因为很多人对征收并不十分了解,而且很多地方都是通过村委会或拆迁领导口头告知信息,但信息的全面性与准确性却并不确定。

另外还需警惕的是,很多人被征拆方与村委会打感情牌或“权威性”蒙蔽,没拿到补偿就签了字或者更有甚者签订了空白协议,还有些人被村委会“代表”而签订了协议,本人对此却一无所知。这些情况在农村征拆中都时有发生。

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征拆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先补偿,后拆迁,这是原则问题,任何征拆都不能绕过此点。

2. 不要轻信拆迁方的任何承诺,一切以白纸黑字为准。

3. 千万不要签订空白协议。

4. 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要在时效内及时维权。(具体各项维权时效,可点击此处查看之前文章)

5. 公民享有知情权,要善用自己的权利,不要轻信拆迁方等人的话。

征地拆迁维权律师点评:

在征拆中,未公告信息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本没有办理相关审批和规划程序,所以自然没有批文等信息的公告;另一种是办理了相关征收手续但没有依法公告。不论哪项,都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有效打击维护自身权益。此时绝不能再消极等待,需要尽快找专业人士介入指导进行调查。


律师简介:汤圣泉律师,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中银(南京)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5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土地纠纷、拆迁安置、行政诉讼、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