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圣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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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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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老家有房,但户口不在农村,对宅基地会有什么影响?

作者:汤圣泉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85次举报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明文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财产,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且这一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资格。所以最明确的影响是无法继承宅基地,但可以继承宅基地上所修建的房屋。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被继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当然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

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就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

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

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地随房走(房地一体主义),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自行建造,则该房屋因其拥有完全产权而可以作为遗产而继承,然后再进行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


律师简介:汤圣泉律师,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中银(南京)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5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土地纠纷、拆迁安置、行政诉讼、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