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圣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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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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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征收原来是这么的不同!

作者:汤圣泉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3次举报


我国土地分为两种,一种是集体土地,一种是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又分为划拔性国有土地和出让性国有土地。可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看似没什么区别,可是当遇上征收时就会出现程序上的区别来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如下:

1、发布拟征地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在贴出拟征地公告之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如被查出,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相关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报批前,当地相关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4、组织材料报批和批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调查结果、听证情况报市、县政府,由市、县政府上报有批准权的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经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此征收行为符合征收程序合法的,给予市、县政府批准答复,这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征地批文。

5、土地征收公告。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6、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公告。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当地土地资源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当地土地资源行政部门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报批时,应当附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征询意见和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9、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方案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征收程序如下:

1、发布征收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的范围,对征收公告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2、登记调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布。

3、制作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进行社会风险性评估,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政府进行审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5、市县级政府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修改方案后做出征收决定,做出决定后及时公告。在做出决定前,还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6、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7、落实补偿后交付土地。以货币进行补偿的,政府机关应当在落实被征收人的补偿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按期交付被征收的房屋。

以上就是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对此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发现相关部门并没有按照以上的程序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有权拒绝交地。

其次,对于补偿原则,集体土地上是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有土地上的补偿原则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那么在征收过程中,如果出现同一征收程序中既征收国有土地又征收集体土地合法吗?

在征收过程中,既有国有土地也有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收却直接适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程序,这是违返了法定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征收集体土地会涉及土地用途的变更以及耕地保护等前提问题,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之前,必须要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通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批准农用地的转用,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律师简介:汤圣泉律师,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中银(南京)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5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土地纠纷、拆迁安置、行政诉讼、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