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年初,张先生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尚未建成的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又在某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并交纳了首付款。后来,由于楼盘设计不是很符合张先生的要求,便想退掉这套房屋。开发商十分爽快地退还了全部首付款,也没有要求张先生支付违约金。但没想到一个月之后,我收到了银行寄来的一张催款通知单,被告知已经拖欠银行利息及按揭月供款数千元。经询问得知,原来张先生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之后,开发商并没有同银行办理解除按揭合同的手续,也就是说,开发商一直还在使用银行的数十万元贷款,而贷款利息和按揭的月供款归还责任却仍然落在张先生的身上。
当张先生再次去找开发商的时候,发现建筑工地上冷冷清清,没有任何生气,而开发商的售楼处已经不知去向。听人说开发商的经济已经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开发建设的工程由于缺少资金被迫暂时停工。
【网友咨询】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对于开发商的这种欺骗行为,我能否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京房产纠纷律师解答】
开发商在与你解除购房合同之后,不仅未能解除银行按揭合同的手续,相反还一直在使用银行支付的贷款,这确实属于一种诈骗行为。你不仅可以要求开发商归还银行贷款及利息,还可以自诉的方式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