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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法官、妨害公务?那你可要想清楚了

发布者: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746人看过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6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持执行裁定书,至被执行人王某甲名下的被执行房屋进行现场评估工作。王某甲的儿子即被告人王某乙手持水果刀,阻止法院工作人员进入室内开展评估工作,并将房门锁闭后离开现场。在盐城市亭湖区公证处工作人员到场后,相关人员依法将门锁打开,并进入房屋内开展房屋现场评估。被告人王某乙返回现场,手持菜刀将法院工作人员赶出房屋,导致现场评估工作未能完成。


处理结果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司法网拍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还承担了部分拍品的评估、核实工作,以确保拍品信息真实、有效。在执行过程中,极少数人为阻挠执行人员现场评估、核实工作,不惜铤而走险持凶器威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辱骂执行人员。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乙作为被执行人的儿子,在法院执行法官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活动中,先后两次持刀暴力抗拒人民法官执行公务,不仅严重影响执行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严重威胁执行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0日,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付某与彭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法官认为租赁期限届满后,付某未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彭某,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彭某并无违约行为,遂依法判决付某向彭某支付占用期间租金损失1944元,驳回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同年12月1日下午,付某与丈夫胡某因不服法院判决,来到法院“要求给个说法”。一见面,两人就抓着承办法官大声吵闹。承办法官向付某夫妇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但付某、胡某仍然表示不服,进而对法官大声辱骂并用手勒住法官衣领,企图殴打法官,还踢打、撕扯前来劝阻的法警,导致承办法官衣物毁坏,法官、法警脖颈、胸口多处被抓伤,付某丈夫胡某在被法警控制后仍然出言威胁、恐吓承办法官。


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付某、胡某的行为构成以侮辱、殴打方式伤害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付某、胡某收到拘留决定书后表示服从法院的处罚决定,并对自己给法官和法警造成伤害的不当行为表示悔过。


典型意义


实践中,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上诉等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侮辱、辱骂、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是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司法尊严的非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本案中,付某、胡某围堵、辱骂法官,在法警劝阻之后,仍一意孤行,对司法人员进行殴打,扰乱法院办公秩序,致使多人多处受伤,对此行为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坚决处理,保护法官人身权益免遭非法侵害。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曾某、戈某诉被告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杨某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杨某因不服判决,在经一审、二审法官多次释法明理后仍出言不逊,并通过微博账号发表言论,指责承办法官“枉法裁判”等,还给法官手机发送短信,声称知道法官家庭住址、子女上学情况,威胁法官及其子女等家人的人身安全。


处理结果


2019年1月6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在充分固定证据基础上,向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对杨某辱骂、威胁法官行为处以10日行政拘留,并处1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法官是法律的践行者,没有法官的尊严,就不会有法律的权威。本案中,法官对杨某进行了多次释法明理,但杨某罔顾法律,对法官进行威胁、辱骂甚至通过网络恶意抹黑法官形象,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杨某的行为不仅践踏了法官个人尊严,还严重侵害了法官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的行为进行处罚,不仅是对保障法官权益所作的有力背书,更是让人民群众知晓要尊重法官、尊重法律、尊重司法权威,树立积极正确的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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