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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死亡的能否直接追加继承人?

发布者:郭建立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5日|分类:人身损害 |3720人看过

【案号】(2018)鲁06执复3号

【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纪洪泉与被执行人仲兆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仲兆吉已死亡,遂根据申请执行人纪洪泉之申请,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鲁0681执异25号执行裁定,以被执行人仲兆吉遗产由第三人栾桂英、仲跻军、仲跻萍、仲跻臣继承为由,裁定:一、变更第三人栾桂英、仲跻军、仲跻萍、仲跻臣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第三人栾桂英、仲跻军、仲跻萍、仲跻臣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仲兆吉遗产范围内偿还仲兆吉欠申请执行人纪洪泉债务13524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


复议申请人栾桂英、仲跻军、仲跻萍、仲跻臣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而龙口市人民法院在没有确认四位复议申请人是否继承被执行人遗产的情况下就将四位复议申请人变更为被执行人,显然有悖于法律,也侵犯了四位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复议申请人仲跻军、仲跻萍、仲跻新自愿放弃继承仲兆吉遗产。综上所述,执行法院程序上的违法性,必然导致执行结果实体上的违法性,势必会损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四复议申请人请求本院撤销(2017)鲁0681执异25号执行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本案中,被执行人仲兆吉于2014年1月死亡后,龙口市人民法院在未查明四名复议申请人是否已经继承遗产及继承财产范围、是否存在放弃继承的情形下,径行裁定变更四名复议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继承仲兆吉遗产范围内偿还被执行人仲兆吉所欠申请执行人纪洪泉债务,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口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1执异25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龙口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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