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郭**,女,汉族,19**年4月27日出生,住址:**市威县***北郭村,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13303081234
上诉人因拐卖妇女罪一案,经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2017)冀043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鸡泽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拐卖妇女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不存在拐卖妇女的故意;
上诉人***作为媒人,在张**、武**接女方甘**之前及接回到临西之后在谈判拐卖妇女价格,郭**并不知情,且郭**在此过程中也没用拐卖的共同故意,更没有商议价格之事。因此郭**没有拐卖妇女的故意,以上行为都是张**与武**两人之间的行为。(有公安机关对覃**的询问笔录及其当庭的供述予以证明)所以说上诉人具有拐卖妇女的主观故意无从谈起。如果说是共同犯罪的话,上诉人也没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2、拐卖妇女罪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上诉人并没有实施上述行为。
(1)、在拐卖甘**过程中的谈判价格、如何谈判、给付多钱,郭春营并不知情。
(2)、郭**没有实施或帮助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
郭**第一次去介绍婚姻到鸡泽县武**家门口时,其一直与解**在武**门口,并没有进入吴**家中,是张双虎自己进入武**家中谈判。公安卷宗对武**供述第138页可以证实;?介绍甘**的过程中,老*是怎么参与的? 答:老解主要是负责开车的,谈的价格都是“老张”谈的。予以佐证。因此上诉人并没有实施拐骗、贩卖等行为。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从本案来看,上诉人仅仅是介绍婚姻行为,无拐卖妇女之主观故意,并且没有参与拐骗,贩卖之行为,且对是否拐卖妇女不知情,所以上诉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郭**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量刑过重。
上诉人郭**本身系牵红线媒人,办好事,挣个介绍费养家糊口,但不知张**与武**公司干着非法的勾当。事情出了以后,上诉人愿意积极将1000元退还,弥补自己的过错,良心的不安。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希望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及主观恶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望贵院能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
此致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郭**
2017年11月8日
133030812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