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宋**,女,汉族,19*1年*月12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区**镇东**村总医院路**号,身份证号1304**19******00**。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男,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女,汉族,19*2年*月14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区**镇**村双岩52号,身份证号1304******2041*****。
被告:常**,男,汉族,19*2年*月14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区**镇***村双岩52号,身份证号130421******83***。
诉 讼 请 求
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607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600元、误工费54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衣服损失费900元、黄金手链损失费5345元;以上共计23024.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12日17时许,被告赵**因与原告丈夫有婚外情,被原告发现后,与其理论,二被告便将原告打伤,致使原告的3件衣服损坏,黄金手链丢失。原告被打后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原告出院后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医疗费等费用,被告予以拒绝。
原告认为,被告之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复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宋**
2017年12月 5日
